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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6日作出(2005)海民初字第15573号民事判决书,对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北京云网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院认为,新浪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应对其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履行合理审查义务,鉴于新浪公司并未提交其审查涉案背投广告中“在中国,每四笔网上支付中就有一笔通过云网完成”用语的相关依据,法院认为新浪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应与云网公司共同承担不正当竞争的责任,新浪公司与云网公司之间的责任约定不能对抗网银在线。
二、法院判决云网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发布对比广告的行为。
三、法院判决新浪公司和云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云网公司网站的首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由两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网银在线为此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五千零二十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一千八百一十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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