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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中心 | 2005-07-27 2005年 | 2004年 | 2003年
网银在线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将云网、新浪告上法庭
2005年7月27日 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2005年6月24日,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以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云网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并定于2005年8月15日公开审理。

网银在线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常瑞峰律师指出:2005年3月下旬,北京云网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新浪网首页以背投广告的形式播放了一则FLASH广告,该广告的链接页面将云网在线支付系统的日成功交易笔数、交易成功率、运营经验以及服务承诺与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宣传。

首先,该广告的对比内容中声称,云网在线支付系统的日成功交易笔数大于45000笔,交易成功率高;“其他在线支付系统”的日成功交易笔数小于10000笔,交易成功率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暂且不论云网的“日成功交易笔数”而非“日成功交易金额”对于评判网上支付平台优秀与否有多大意义,人们更关心云网发布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以及为何没有依法表明出处。

其次,该广告在对比内容中声称,云网在线支付系统的运营经验为6年,其他在线支付系统则无运营经验。而事实上,网银在线自2003年6月成立以来,已经为微软中国、搜狐、诺基亚、e龙旅行网、金山软件、神州数码等极具名气和实力的企业提供了网上支付服务,已具备两年多的运营实践经验。而该广告的对比内容中还提到,在客户服务方面,云网的服务承诺为7×24小时不间断实时客服,而其它的在线支付系统只拥有9:00—18:00时间段客服。事实上,网银在线支付平台早在2004年12月中旬就推出了7×24小时全天候服务热线。

常瑞峰律师还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任何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都不应该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形式诋毁同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和发展的时间还不长,相关立法也显得比较滞后,在这种情况下,尤其需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灵活处理现实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新浪网也因其在首页上发布的链接广告而被推上了被告席。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因此,任何媒体只要从事广告业务,都负有审查广告内容真实性的义务,否则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日前,云网曾在新浪科技频道互联网版块上发布了“云网公司致在线支付业界同仁公开信”,但公开信中并没有澄清其全部问题,且云网更未表现出道歉的诚意。而新浪网目前尚未做出任何反应。

不正当竞争一直为全社会所诟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十余年来,企业大都能够做到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违规的企业越来越少。然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应用更加深入,电子商务产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而其中,由于涉及到金钱及个人隐私等安全需求级别高的因素,网上支付已逐渐成为电子商务流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从而连带着形成了一个商机无限的网上支付的产业市场,一时间形形色色的网上支付平台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但是,由于网上支付尚属于新兴产品、新兴市场,行业准入门槛较低、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使得网上支付平台的产品在激烈的竞争中,开始混入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为规范行业发展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网银在线将涉嫌利用对比广告诋毁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云网公司以及新浪网同时推上了法庭。

网银在线总裁赵国栋郑重声明:“我们坚决反对一切非良性竞争手段,并呼吁同行业的网上支付平台运营商们同心协力,努力营造一个透明、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氛围,还中国网上支付市场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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